近日,部分群眾通過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表達了對核循環(huán)項目意見,有少數(shù)群眾參與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,更有不法分子乘機實施與合法訴求表達無關的違法犯罪活動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,威脅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(chǎn)安全。為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,保障正常社會秩序,切實維護我市社會和諧穩(wěn)定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等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就禁止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有關事項通告如下,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(guī),理性、合法地表達意見。不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,不信謠、不傳謠、不圍觀,共同維護我市社會穩(wěn)定大局。
一、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,必須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》的規(guī)定提出申請,經(jīng)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舉行。未經(jīng)批準,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。
二、市政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以來信來電等方式合法理性表達訴求,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三、凡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,市政府都將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意見,研究人民群眾的建議,并通過召開報告會、座談會、媒體發(fā)布等溝通機制與廣大人民群眾進行充分溝通。
四、禁止通過網(wǎng)站、論壇、微博、微信、QQ群、手機短信和其他方式組織、煽動舉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。
五、禁止圍攻、沖擊黨政機關、要害部位,占領公共場所、攔截車輛行人、堵塞交通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。
六、對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人員,公安機關將依法責令解散。拒不解散的,公安機關將強制予以驅散,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(xiàn)場或者予以拘留。
七、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者、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聚眾擾亂社會秩序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、妨害公務、尋釁滋事等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八、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連云港市人民政府
2016年8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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